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的最后一公里,8月16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本次出台的《条例》,都有哪些重点内容呢,一起来看看!
先来看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总体社保关系8类转移关系今后有以下新变化:
一、先看职工性质
1.职工养老保险,如果跨统筹地区就业,将随同转移。
2.职工养老保险,如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 随同本人转移。
3.职工医保,如何涉及跨统筹地区就业,随同本人转移。
4.失业保险,涉及跨统筹地区就业,随同本人转移。
5.工伤保险,涉及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
6.生育保险,涉及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
二、居民性质
1.居民养老保险,如果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 随同转移。
2.居民医保,如果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随同本人转移。

这个部分涉及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所以参保用户应该格外重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明确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按照规定核定并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其中还特别提到: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最后,我们来看看刚刚提到的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
更为具体的,该《条例》的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专门有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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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力资源杂志》